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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终止/提前通知/终止赔偿金
王某与红人(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人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红人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认为,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红人公司没有通知,应当支付赔偿金,遂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红人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5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裁令红人公司支付王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红人公司不服上述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诉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其不相符合的条款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就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应支付赔偿金这一问题上,仲裁裁决仍然引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判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未被废止,现依然有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此规定进行裁决不属适用法律错误。红人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是否有义务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问题,我们总结如下:
1、《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配套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即,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都无需提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天通知不续约,并不违法。
2、但是,地方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地方法规执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相关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2016)京01民特4号